新西兰海关禁止未指定制造商买家的免税酒精进口

该机构表示,待后续销售的散装货物在到港时即应缴税,此举收紧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执法。

2026年 09月 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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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关禁止未指定制造商买家的免税酒精进口

新西兰海关于9月1日表示,如果在货物进入该国时,进口商尚不知道哪一家获授权制造商会购买这些货物,那么进口商不得再将乙醇及其他某些货物申报为用于制造的免税货物。

这份通知影响乙醇及其他在进口时需按相当于消费税的税率缴纳关税的产品。海关表示,关键判断标准是货物在进口时的状态。如果一批货物被申报为用于进一步制造,但没有确定客户,并且是为后续销售而进口,那么即使进口商预计这些货物最终会卖给一家获准使用它们的制造商,这种申报也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表示,货物到达时应被视为“用于销售”,而不是“用于制造”。因此,适用于制造用途的免税分类不适用,必须缴纳进口关税。海关称,此举是对现行规则下正确处理方式以及其执法方式的澄清,而不是新关税或税率变动。

该机构表示,在更狭窄的情况下,免税待遇仍然适用,例如货物在进口前已经售出、是为履行现有订单而进口,或者是代表获授权制造商进口。在这些情况下,海关表示,货物在进口时被视为用于制造,仍可免税入境。

这一澄清很可能改变部分进口商处理散装酒精货运的方式。过去在最终客户尚未落实前就先行进口酒精的企业,如今若想保留免税待遇,就必须在清关前先确定买家或具体订单。对于过去先进口库存、再在之后销售的分销商来说,这可能意味着更高的前期关税支出,以及更多文书工作和更紧的库存规划。

海关还收紧了用于获批准用途的乙醇进口许可控制。海关表示,拟出售给持有NZCS 241和NZCS 242许可的人士的乙醇,只能持有效的NZCS 243许可进口,该许可用于以免税方式进口用于获批准用途的酒精。该机构称,它已发现数起案例:用于制造的免税乙醇进口商在进口时并未持有NZCS 243,之后又将部分酒精转售给许可持有人,用于除制造可饮用饮料之外的获批准用途。

海关表示,这种转移用途是不被允许的。不能以酒精将用于进一步制造为由免税进口,随后再转向NZCS 241或NZCS 242许可持有人。在这些情况下,货物并非为制造而进口,从技术上讲应缴税,该机构表示。海关补充说,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采取执法行动,包括追缴未缴关税。

许可流程也将更加具体到单个货运批次。海关表示,如乙醇要以免税方式进入,用于获批准用途,则现在每一票单独进口货运都必须持有新的NZCS 243许可。该机构称,将不再发放此前可在限定期限内涵盖多票货运总量的更宽泛许可。

这份通知还涉及用于进一步制造而进口货物的存储和转运规则。海关表示,这些货物仍受其管辖,因为它们尚未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供国内消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域。同时,海关表示,这些监管区域也并非获许可可无限期存放货物,直到进口商决定使用它们。

相反,海关表示,这些货物的转运必须符合《2018年海关与消费税法》第85条和/或第235条。海关称,进口用于进一步制造的货物的进口商应申请NZCS 201许可,这是一种允许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域移出的单一许可,以便将货物从码头运至安全的储存地点。海关表示,这些许可将附带限制条件,包括有效期,以确保货物确实用于制造,而不是无限期存放。

新西兰海关服务局未公布此次澄清可能影响的进口规模数据。该机构也未提供可能征收的额外关税估算,或对烈酒和制造业部门总成本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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