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出台新西兰贸易协定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

新规则将于10月20日生效,涵盖价值含量测试、第三国转运、原产地证明及海关核查。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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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出台新西兰贸易协定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

印度已制定详细原产地规则,规定进出口商如何依据印度与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享受关税优惠。协定实施细则生效前数日出台的这套规则,为海关操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印度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2日通过第82/2026-Customs (N.T.)号通知,公布《2026年海关关税(印度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确定)规则》。规则将于2026年10月20日生效,明确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可被认定原产于印度或新西兰,从而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这套新框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并非自动适用。产品必须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申请较低税率的贸易商也必须能够提供证明。规则涵盖多项核心内容,包括针对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要求、价值含量计算、对伙伴国材料的处理、可接受的原产地证明、海关核查、记录保存,以及货物在抵达进口市场前经第三国转运时须满足的条件。

对企业而言,能否享受优惠取决于具体产品及其生产、采购、记录、运输和报关方式。规则规定,部分货物只有在完全于两国之一获得时才符合条件。其他货物则须满足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最低合格价值含量、特定生产工序中的一项,或同时满足其中多项要求。针对具体产品的规则以HS 2022海关商品分类制度为依据。

适用价值含量门槛时,规则允许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通常称为扣减法,即从产品的离岸价中扣除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再计算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占比例。另一种是累加法,计算原产材料价值占离岸价的比例。对于使用混合投入品的制造商而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所选方法可能影响产品能否达到规定门槛。

规则还允许实行双边累积。实际操作中,只要符合协定条件,在一个伙伴国已符合原产资格的材料用于另一伙伴国生产成品时,也可视为原产于后者。例如,新西兰生产商在判定最终产品原产资格时,或可将符合条件的印度投入品计为原产材料。不过,规则明确指出,这并非自动适用。企业必须确认材料的原产地,并保存相关证明记录。

部分非原产材料还可适用有限的容忍规则。根据微量规则,对于HS第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相关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10%,货物仍可符合原产资格。对于HS第50至63章的产品,限额通常为总重量或总价值的10%。规则还针对某些完全获得的货物另设1%的容忍限额。即便如此,适用容忍规则仍不免除满足其他相关原产地要求的义务。

通知明确规定,某些操作本身不足以赋予货物原产资格。仅为运输或储存而进行的保全处理、零售包装、分拣、筛选、切割、弯曲、简单混合、简单组装、涂漆、抛光,以及粘贴标签和标识,均被列为不足以取得原产资格的操作。换言之,贸易商不能仅靠在印度或新西兰进行简单处理或收尾加工,就将非原产产品转变为原产产品。

规则中备受关注的一项内容,是货物经第三国运输时的处理方式。第15条允许原产货物在转运期间保留原产资格,但须符合严格条件。货物在印度和新西兰以外不得进行进一步生产或未经授权的操作。允许进行的有限操作包括卸货、重新装货、储存、重新包装、某些重新贴标、拆分或合并货载,以及为保全货物或继续运输而必需的操作。此外,货物在转运国必须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这一规定可能直接影响饮料贸易。新西兰葡萄酒、啤酒原料及其他饮料产品常经区域航运枢纽运抵印度。根据新规则,只要满足转运条件,且进口商能够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这些货物仍可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葡萄酒出口商而言,这些规则降低了经第三国运输是否会导致原产资格失效的不确定性,但前提是文件齐全,且转运期间的操作没有超出允许范围。

文件方面的要求相当繁重。对于经第三国运输的货物,海关可能要求提供转运国海关文件、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未加工证明或其他记录。总体而言,规则认可两种原产地证明:由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由符合资格的申报人填写的原产地声明。相关文件必须载明出口商和进口商、HS编码、货物描述、装运信息、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重量及发票信息等内容。

规则还为进口时未提出优惠申请的进口商留有补救空间。如果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没有申请优惠待遇,但货物当时符合条件,第25条允许其在进口后申请退税。通常须在进口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除非国内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期限。申请退款时,进口商必须提交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进口记录及相关支持信息。如果事后发现申请有误,进口商必须更正相关文件,并缴纳任何应补税款及适用罚款。

记录保存要求覆盖范围广,期限也较长。参与原产地申报的企业通常须将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五年;国内法律要求更长时间的,则按其规定执行。记录可包括物料清单、供应商声明、采购发票、投入品进口记录、生产记录、成本明细、价值含量计算、运费和保险文件、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运输单据。规则允许以电子、数字或书面形式保存记录,但必须能够调取,且符合国内法律。

两国海关当局还获准按照一套明确程序开展核查。核查可在进口时进行,也可在货物放行后进行。海关可向签发机构、出口商、生产商、经批准的出口商或资质持有人提出核查要求,并可在获得许可后进行实地核查。规则为不同阶段设定了答复期限。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核查须在30天内答复。对于涉嫌原产地认定不准确的调查,以及直接提出的信息请求,通常须在60天内答复,并可延长最多30天。如果海关要求进行实地核查,而相关方在主管机关收到请求后30天内未予同意,优惠待遇可能被拒绝。

规则规定,在核查完成前,海关可要求缴纳关税或提供担保。若核查最终确认货物符合条件,须依法恢复优惠待遇,并退还多缴税款或解除担保。同一框架也授权海关在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要求、证据不足、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未配合核查时拒绝给予优惠待遇。在持续或故意虚报原产地等某些情况下,还可暂时中止优惠待遇;通常最长为六个月,除非另行约定期限。

总的来说,这项通知将贸易协定承诺的市场准入转化为可执行的海关制度。对于计划自10月20日起使用协定的企业而言,关键问题已不再是能否享受优惠,而是每批货物能否经受逐项文件核查。这对饮料等行业尤其重要:相关进口产品可能经第三国物流链进入印度,其优惠关税申请能否成立,既取决于产品本身的生产地,也可能取决于转运记录和标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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